一、教育部112年2月17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20017320號函,「氣候變遷因應法」業奉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681號令公布,檢送公布令影本(含法律條文、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)1份。
二、氣候變遷因應法(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),本次修正重點為納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、確立部會權責、增列公正轉型、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促進減量、徵收碳費專款專用及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、納入碳足跡及產品標示管理機制,並強化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機制等。
三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續將增(修)訂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子法,俾利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及業者遵循,並召開說明會,以廣為周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