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」,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1110010668號令訂定發布
「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」係依國民法官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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